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
小郑在某公司上班一年多,但单位一直未给交纳工伤保险。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,小郑下班后偶遇高中同学成某,成某热情相邀,称他正好约了几个同学聚会,一块吃个便饭,非拉着小郑参加不可。小郑遂骑着电动车与成某一同前往,结果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,需要住院治疗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小郑认为自己构成工伤,单位却称其前往聚会的地点与其居住地点并非同一个方向,拒绝给予工伤赔偿。
小郑交涉多日无果,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,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。
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。
马律师称公司的理由成立,小郑受伤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根据这一规定,可以看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,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员工一方不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,可以认定为工伤。此案中,小郑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,并且小郑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,看起来确实符合上述规定,但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对“上下班途中”作出了规定: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(四)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本案中,小郑发生的交通事故,受伤的路线与其下班回家的路线完全不是同一方向,并且其与同学聚餐并非单位组织,与单位没有关联性,也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,而是以娱乐为目的,故小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马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,员工是公司运营的基本要素,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,既可以保障员工的利益,也可以避免出现工伤纠纷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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